2013年,為了繼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加強宏觀管理,發展經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科技、教育、文化和衛生等各項事業,合理開發和保護資源,擴大就業,改善民生,保持社會穩定,完善稅收法制,中國在稅收政策和稅收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重要措施:
一、宏觀政策和重大改革
2月3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送的《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其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
(一)完善稅費減免和公益性崗位、崗位培訓、社會保險、技能鑒定補貼等政策,促進以高校畢業生為重點的青年、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困難人員和退役軍人就業。
(二)加快健全以稅收、社會保障和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加大稅收調節力度,改革個人所得稅,完善財產稅,推進結構性減稅,減輕中低收入者和小型、微型企業稅費負擔,形成有利于結構優化、社會公平的稅收制度。
(三)加強個人所得稅調節。加快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完善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和處罰措施,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征收范圍,建立健全個人收入雙向申報制度和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依法做到應收盡收。取消外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
(四)改革完善房地產稅等。完善房產保有、交易等環節稅收制度,逐步擴大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范圍,細化住房交易差別化稅收政策,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提高資源稅稅負水平。合理調整部分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將部分高檔娛樂消費、高檔奢侈消費品納入征收范圍。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征遺產稅問題。
(五)落實并完善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六)及時修訂完善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稅收征管、房產稅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七)按照正稅清費的原則,繼續推進費改稅,進一步清理整頓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堅決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和基金項目,收費項目適當降低收費標準。
(八)嚴厲打擊走私販私、偷稅逃稅、內幕交易、操縱股市、制假售假和騙貸騙匯等經濟犯罪活動。
(九)整合公安、民政、社保、住房、銀行、稅務和工商等相關部門信息資源,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收入信息監測系統,完善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
(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與國有企業、行政體制、財稅金融體制等相關重點領域改革有機結合、協同推進。
3月5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肯定了2012年稅收工作的成績,提出了2013年稅收工作的主要任務:要結合稅制改革完善結構性減稅政策。重點是加快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工作,完善試點辦法,適時擴大試點地區和行業范圍。完善支持科技發展和成果應用轉化的財稅、金融、產業技術、人才政策。加快財稅體制改革,理順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的關系,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健全公共財政體系,構建地方稅體系,促進形成有利于結構優化、社會公平的稅收制度。上述會議批準了以上報告。
同日,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上述會議上所作的《關于2012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3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中肯定了過去5年工作的成績,提出了2013年稅收工作的要求:繼續擴大“營改增”試點范圍,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和產業結構升級,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適當降低部分能源資源和關鍵零部件、原材料產品的進口關稅。實施好各項稅費減免政策,減輕企業和居民負擔。推進稅收制度改革,促進形成有利于結構優化、社會公平的稅收制度。抓緊研究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改增”全國試點的方案,進一步優化增值稅制度。推進資源稅改革,擴大資源稅從價計征范圍。完善消費稅制度,研究將部分過度消耗資源、污染環境的產品納入征稅范圍。積極構建地方稅體系。同時,積極發揮財稅政策在調節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支持國有企業、金融、價格、投融資體制和事業單位改革。推進環境保護稅法立法工作。加強監督檢查,保障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重大財稅政策有效落實。上述會議批準了以上報告。
5月18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的《關于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意見中提出:擴大“營改增”試點范圍,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擇機將鐵路運輸和郵電通信等行業納入試點范圍。合理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和稅率,將部分嚴重污染環境、過度消耗資源的產品等納入征稅范圍。擴大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范圍。將資源稅從價計征范圍擴大到煤炭等應稅品目,清理煤炭開采和銷售中的相關收費、基金。落實和完善成長型、科技型和外向型小微企業的財稅支持政策。
10月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一)完善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稅收政策,鼓勵企業重組,提高市場競爭力。(二)向境外轉移過剩產能的企業,其出口設備和產品可以按照現行規定享受出口退稅政策。(三)完善資源綜合利用財稅優惠政策,支持生產高標號水泥、高性能混凝土和利用水泥窯處置城市垃圾、污泥、產業廢棄物。
11月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中論及稅制改革和稅收管理時提出:改革稅制,穩定稅負。完善地方稅體系,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推進增值稅改革,適當簡化稅率。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環節、稅率,把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征收范圍。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加快資源稅改革,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按照統一稅制、公平稅負和促進公平競爭的原則,加強對稅收優惠特別是區域稅收優惠政策的規范管理。稅收優惠政策統一由專門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清理規范稅收優惠政策。完善國稅、地稅征管體制。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結合稅制改革,考慮稅種屬性,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論及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時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論及收入分配問題時提出:完善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加大稅收調節力度。完善慈善捐助減免稅制度,支持慈善事業發揮扶貧濟困積極作用。論及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時提出:堅持使用資源付費和誰污染環境、誰破壞生態誰付費原則,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占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
12月10日~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北京召開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會議提出:2014年要繼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完善結構性減稅政策,擴大“營改增”試點行業;大力調整產業結構,完善促進企業創新的稅收政策。
二、農業、能源、交通、通信和基礎設施
1月1日,國務院發布《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規劃中提出:加快推進能源資源稅改革,逐步理順國家與開發主體、中央與地方資源收益分配關系。推進煤炭稅費綜合改革,清理各類違規收費,逐步推行資源稅從價計征。強化能源消費環節稅收調節,完善化石能源的消費稅,加快環境保護稅立法工作。完善鼓勵優質能源和能源密集型產品進口、限制出口的稅收政策。
3月14日,國務院就原鐵道部關于報請審批中國鐵路總公司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請示發出《關于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批復中規定:中國鐵路總公司組建以后,繼續享有國家對原鐵道部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設立和重組改制過程中涉及的各項稅費政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不增加鐵路改革成本。
3月20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11年12月26日發出的《關于進一步促進道路運輸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3年至2015年,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的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5月24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自當年8月1日起執行。上述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暫不包括鐵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和管道運輸,適用稅率為11%;上述部分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和廣播影視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適用稅率為17%,其他項目適用稅率為6%.
7月4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提出:2015年以前,對光伏發電實行增值稅即征即返50%.企業研發費用符合有關條件的,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符合條件的兼并重組,按照現行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9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據此發出《關于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
8月1日,國務院發布《“寬帶中國”戰略及實施方案》。方案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一)加強稅收優惠扶持。將西部地區寬帶網絡建設和運營納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扶持西部地區寬帶發展。(二)結合電信行業特點,在“營改增”中制定增值稅相關政策與征管制度,完善電信業增值稅抵扣機制,支持寬帶網絡建設。
8月9日,國務院發布《關于改革鐵路投融資體制加快推進鐵路建設的意見》。意見中提出:中國鐵路總公司繼續享有國家對原鐵道部的稅收優惠政策。
8月2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當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部門可以商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的特點,選擇部分行業開展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工作。上述單位制定的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扣除標準等內容的文件,需要報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以后公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各地區試點工作的進展情況,不定期公布部分產品全國統一的扣除標準。
9月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意見中提出:研究出臺配套財政扶持政策,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
9月14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見》。意見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一)加快“營改增”試點,擴大煤礦企業增值稅進項稅抵扣范圍。結合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調整完善,研究制定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二)煤層氣(煤礦瓦斯)開發利用財政補貼,符合有關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規定的,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處理。(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抓緊修改完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10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郵政企業代辦金融和速遞物流業務繼續免征營業稅的通知》。通知中規定:(一)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分行、支行代辦金融業務取得的代理金融業務收入,自2013年至2015年免征營業稅。(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代辦速遞、物流、國際包裹、快遞包裹和禮儀業務等速遞物流類業務取得的代理速遞物流業務收入,自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免征營業稅。
12月1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通知中說: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1月1日起,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結合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中反映的問題,我們對“營改增”試點政策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將有關試點政策一并印發。隨通知附發的文件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和《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12月19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快飛機租賃業發展的意見》。意見中提出:租賃企業一般貿易項下進口飛機并租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與航空公司進口飛機同等的稅收優惠;暫定5年以內免征飛機租賃企業購機環節購銷合同印花稅。
三、資源、環境保護
1月1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報送的《綠色建筑行動方案》。方案中提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要研究制定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房地產開發商建設綠色建筑,引導消費者購買綠色住宅。
1月23日,國務院發布《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及近期行動計劃》。計劃中提出:繼續落實和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研究制定并完善促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的稅收政策。研究完善減少使用一次性消費品的稅收政策。對國內不能生產、國家鼓勵引進的循環經濟技術裝備,在規定范圍內減免進口關稅。研究完善鼓勵資源性產品進口的關稅政策。積極推進環境稅費改革。
同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布《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安排中提出:完善有利于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產業發展的稅收、信貸和補貼等經濟政策。
2月6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內燃機工業節能減排的意見》。意見中提出:研究完善節能環保型內燃機產品有關稅收減免政策。
4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納稅人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9月10日,國務院發布《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計劃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一)研究將部分“兩高”行業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二)完善“兩高”行業產品出口退稅政策和資源綜合利用稅收政策。(三)積極推進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四)符合稅法規定,使用專用設備或者建設環境保護項目的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11月12日,國務院發布《全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規劃(2013-2020年)》,其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一)合理調整礦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關系,推進資源稅改革,完善計征方式,促進資源開發收益向資源型城市傾斜。(二)落實金融、稅收等優惠政策,完善服務體系,營造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政策環境。(三)大力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煤礦)棚戶區以及林區棚戶區改造,加大政府投入,落實稅收、土地供給和金融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力爭到2015年基本完成資源型城市成片棚戶區改造任務。(四)加快推進資源稅改革,研究完善礦業權使用費征收和分配政策,健全資源性產品價格形成機制。
12月12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3年11月至2018年10月,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和柴油等工業油料免征消費稅。
12月20日,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調整巖金礦石等品目資源稅稅額標準的通知》,其中作出了下列資源稅調整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一)一至七等巖金礦石的適用稅額標準分別調整為每噸10元、8元、7元、6元、5元、4元和3元,同時調整巖金礦各等級的范圍。(二)磷鐵礦的適用稅額標準調整為每噸4元。(三)北方海鹽暫減按每噸15元征收,南方海鹽、井礦鹽和湖鹽暫減按每噸10元征收,液體鹽暫減按每噸2元征收,通過提取地下天然鹵水曬制的海鹽和生產的井礦鹽分別按照每噸20元、12元征收。
四、對外經濟往來和國際稅收關系
1月1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的《2013年關稅實施方案》開始實施。方案中規定:2013年繼續對小麥等7種農產品和尿素等3種化肥的進口實施關稅配額管理,并對尿素等3種化肥實施1%的暫定配額稅率;對784種進口商品實施低于最惠國稅率的年度進口暫定稅率;繼續以暫定稅率的形式對煤炭、原油、化肥和鐵合金等產品征收出口關稅;進出口稅目總數由2012年的8194個增至8238個。
同日,中國政府2009年5月14日、2012年6月16日分別與埃塞俄比亞、丹麥兩國政府簽訂的關于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分別開始執行。
1月22日,中國政府與厄瓜多爾政府簽訂關于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及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5月31日,中國政府與荷蘭政府簽訂新的關于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7月26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促進出口穩增長、調結構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一)加大出口退稅支持力度。在防止騙退稅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退稅審核效率,加快退稅進度,保證及時足額退稅。(二)充分發揮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作用,為中小民營企業出口提供通關、融資和退稅等服務。(三)結合“營改增”范圍的擴大,創造條件,對服務出口實行零稅率。
8月21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等9個部門報送的《關于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意見中提出:對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貨物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或者退稅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有關部門另行制訂。12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據此發出《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中規定: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符合規定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或者免稅規定。
8月27日,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王軍局長代表本國政府在法國巴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總部簽署《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
9月5日,習近平主席在俄羅斯圣彼得堡舉行的二十國集團領導人峰會第一階段會議上,就世界經濟形勢作了題為《共同維護和發展開放型世界經濟》的發言。他在發言中說:中國支持加強多邊反避稅合作,愿為健全國際稅收治理機制盡一份力。中國將加強市場體系建設,推進宏觀調控、財稅、金融、投資、行政管理等領域體制改革,更加充分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9月25日,中國政府與瑞士聯邦委員會簽訂新的關于避免對所得和財產雙重征稅的協定。
11月26日,中國政府與法國政府簽訂新的關于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同日發表的《首次中法高級別經濟財金對話聯合聲明》中說:中法雙方大力支持二十國集團關于應對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問題以及促進稅收透明度和自動情報交換的有關工作。雙方鼓勵所有稅收管轄區進行稅收情報自動交換和按需交換。雙方將加強在稅收透明度和情報交換全球論壇中的合作,深化雙邊稅收政策協調方面的對話,并特別關注發展中國家從更加透明、公正的國際稅收體系中獲益。
12月11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出《關于2014年關稅實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進口關稅最惠國稅率基本維持不變,對燃料油等767項進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普通稅率維持不變;出口關稅稅率維持不變,對生鐵等部分出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調整部分稅則稅目,調整以后2014年版稅則稅目共計8277個。
五、科技和高新技術產業
1月15日,國務院發布《“十二五”國家自主創新能力建設規劃》。規劃中提出:加強產業政策、財稅政策和金融政策等與創新能力建設的銜接協調;進一步研究并完善支持企業創新和科研成果產業化的財稅、金融政策,全面落實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研發儀器、設備加速折舊,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研發設施稅收減免等激勵政策。
1月28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全面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意見》。意見中提出:對于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和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據相關規定給予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和科教用品的稅收優惠政策。完善和落實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加大企業研發設備加速折舊政策的落實力度。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2月5日,國務院發布《關于推進物聯網有序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中提出:支持符合現行軟件和集成電路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物聯網企業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物聯網企業按照規定享受相關所得稅優惠政策。
3月25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當年4月1日起,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直流場設備、高速鐵路信號系統、生活垃圾精分選成套系統裝備、舉高消防車、染色機、新型農業機械、太陽能電池設備、集成電路關鍵設備、新型平板顯示器件生產設備、鋰離子動力電池設備和電子元器件生產設備等裝備,確有必要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同時,取消液壓支架等裝備進口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的免稅規定,調整部分裝備的技術規格要求和部分裝備的進口零部件清單。
6月16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等9個部門報送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的意見》。意見中提出:通過財政補貼、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等形式鼓勵企業技術改造和提升檢驗檢測能力。
9月29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規,商科技部同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自當年起執行。通知中規定:企業從事研究開發活動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可以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一)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究開發費用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二)專門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和維修等費用;(三)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和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四)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五)研究開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11月28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動漫產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一)自2013年至2017年,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照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以后,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動漫軟件出口免征增值稅。(二)自2013年1月至7月,注冊在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西、山東、河南、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和新疆的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制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制作,壓縮轉碼(面向網絡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服務,在中國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和再授權),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12月31日,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文件,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別聯合發出《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和《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上述通知中規定:自2013年至2015年,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以下簡稱科技園)自用和無償或者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和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后的營業稅優惠政策處理問題另行規定。此外,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科技園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六、房地產、金融、保險和證券
2月26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通知中作出了下列稅收規定:(一)對擁有1套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連續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者社會保險費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行政區域以內向其售房。(二)稅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對于出售自有住房應當征收的個人所得稅,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能夠核實房屋原值的,應當依法按照轉讓所得的20%計征。(三)總結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城市經驗,加快推進擴大試點工作,引導住房合理消費。(四)稅務部門要繼續推進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方法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
8月8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意見中提出:充分發揮支持性財稅政策的引導作用,強化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正向激勵;在簡化程序、擴大金融機構自主核銷權等方面,支持小微企業不良貸款核銷。
10月28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繼續執行的通知》,執行期限為2013年~2014年。通知中規定:
(一)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計入其應征企業所得稅收入:期貨交易所按照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15%和交易手續費的3%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期貨公司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千萬分之十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期貨公司破產清算所得,捐贈所得。
(二)期貨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根據暫行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期貨交易所按照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15%和交易手續費的3%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期貨公司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千萬分之十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收入,期貨公司破產清算受償收入,按照規定從期貨交易所取得的運營收入。
(四)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根據暫行辦法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中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部分,允許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五)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期貨保障基金參加被處置期貨公司的財產清算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期貨保障基金以自有財產和接受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等免征印花稅。
同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繼續執行的通知》,執行期限為2012年~2014年。通知中規定:
(一)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國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依法從撤銷、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捐贈所得;銀行存款利息;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二)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營業稅:中國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依法從撤銷、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
(三)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新設立的資金賬簿、保險公司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
11月30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意見中提出:企業投資優先股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
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決定中規定: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
12月25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意見中提出:財政、稅收和證券監管部門應當完善交易、分紅等相關稅費制度,優化投資環境。
七、就業、社會保障、民政、民族和宗教
5月16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各地區要對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進一步放寬準入條件,降低注冊門檻,創業地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稅費減免等政策扶持。
7月4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意見中提出:落實好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稅收優惠政策,將優惠范圍由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擴大到國有林區、墾區棚戶區。9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的上述文件發出《關于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當年起,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工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和墾區危房改造并同時符合規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12月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的上述文件發出《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自當年7月4日起執行。通知中規定:
(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免征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和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根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者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照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經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
(四)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照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是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照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
(五)個人因房屋被征收取得貨幣補償,并用于購買改造安置住房;因房屋被征收調換房屋產權,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免征、減征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照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7月6日,國務院發布《蘆山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規劃中提出:減輕災區企業和農村信用社的稅收負擔。災區個人和抗震救災的一線人員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采取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災區基礎設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復重建。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對捐贈災區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免征相關稅費。減免相關稅收,支持災區擴大就業。7月15日,國務院發布《關于支持蘆山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意見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
(一)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1.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征災后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受災地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批準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5年以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2.受災地區企業、單位和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3年以內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并直接用于災后恢復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二)減輕個人稅收負擔。
受災地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參與抗震救災的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規定標準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支持基礎設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復重建。
1.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征土地增值稅。
2.因地震住房倒塌的農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規定標準以內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3.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房,所簽訂的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房屋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4.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免征契稅;因地震損毀的應繳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稅。
5.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有關部門鑒定的因災損毀的房產、土地,免征災后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經批準免稅的納稅人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應繳稅款中抵扣。
(四)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
1.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直接捐贈或者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捐贈受災地區和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4.專項用于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能夠提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單位出具的抗震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符合免稅條件已經征稅的特種車輛,可以退還已征稅款。
(五)促進就業。
1.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按照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以上下浮動20%,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2.受災嚴重地區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以后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因地震災害損失嚴重的個體工商戶,按照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7月10日,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等12個部門報送的《關于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扎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見》。意見中提出:按照城鄉一體的原則,將2004年1月2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9個部門報送的《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的意見》中提出的就業服務、教育優待、小額貸款、個體經營減免費用和稅收等各方面優惠政策,調整適用于所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其中,由原來規定按照接收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比例免征企業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調整為3年以內按照企業實際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數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以上浮50%.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以內限額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為每戶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上述幅度以內確定具體定額、限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9月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一)落實好國家現行支持養老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護服務免征營業稅,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準予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依法扣除。(三)境內外資本舉辦養老機構享有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四)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9月14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支持岷縣漳縣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其中提出了有關稅收的措施。意見中提出:受災地區各級財政、稅務機關要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貫徹落實好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可以適用于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同時,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結合受災地區的實際情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統籌研究適當的稅收扶持政策,按照程序報批以后發布。
12月6日,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4年起執行。通知中規定:
(一)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本單位任職、受雇的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以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規定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當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4.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上述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二)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領取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2014年以后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年或者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計入各月,就每月平均金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單位和個人在2013年以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個人在2014年以后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在2013年以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就其余額按照上述第一項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情況下,可以按照2013年以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占全部繳費金額的比例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就減計以后的余額,按照上述第一項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3.個人由于出境定居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個人死亡以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允許領取人將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者余額按照12個月分攤,就其每月分攤額,按照上述第一、二項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除了上述原因以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者余額的,就其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上述第一、二項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八、教育、文化、宣傳、衛生和體育
9月28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一)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醫藥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二)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捐贈,按照稅法和相關稅收政策在稅前扣除。(三)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為其員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費,按照稅收政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四)借鑒國外經驗并結合中國國情,健全完善健康保險有關稅收政策。
11月7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等12個部門報送的《關于建立中小學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的意見》。意見中提出: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對中小學校舍建設的捐贈支出,可以按照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稅前扣除。
11月12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3年至2015年,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12月25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其主要內容如下:
1.自2013年至2017年,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后退規定:
(1)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規定: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政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新華社,軍事部門的機關報刊;專為少年兒童、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圖書、期刊;經批準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和新疆5個自治區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規定的其他圖書、報刊。
(2)其他圖書、報刊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征后退50%的規定。
(3)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制作業務,規定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規定。
2.自2013年至2017年,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免征免征增值稅。
3.自2013年至2017年,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縣級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
4.自2013年1月至7月,中國境外單位向中國境內科普單位轉讓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九、區域發展
1月10日,根據2012年6月28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的若干意見》,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5月20日,根據國務院關于橫琴開發有關政策的文件,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橫琴開發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一)對從境外進入橫琴與生產有關的下列貨物實行備案管理,給予免稅:橫琴區內(以下簡稱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區內生產企業運營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區內從事研發設計、檢測維修、物流、服務外包等企業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等貨物。(二)對從境外進入橫琴與生產有關的下列貨物實行備案管理,給予保稅: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和消耗性材料;區內物流企業進口用于流轉的貨物。
9月18日,國務院發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其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
(一)注冊在試驗區的企業和個人股東,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可以在5年期限以內分期繳納所得稅。試驗區內的企業以股份和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企業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獎勵,實行在中關村等地區試點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分期納稅制度。
(二)將試驗區內注冊的融資租賃企業和金融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納入融資租賃出口退稅試點范圍。試驗區內注冊的國內租賃公司和租賃公司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從境外購買空載重量25噸以上并租賃給國內航空公司的飛機,享受相關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設在試驗區內的企業生產、加工并經“二線”銷往內地的貨物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企業申請,試行對該內銷貨物按照其對應進口料件或者按照實際報驗狀態征收關稅的政策。在現行政策框架下,試驗區內生產企業和生產性服務業企業進口機器、設備等貨物免稅,法定不予免稅的貨物除外。
(三)完善啟運港退稅試點制度,適時研究擴大啟運地、承運企業和運輸工具等試點范圍。
(四)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的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10月15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上述文件發出《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十、其他重要稅收政策和制度調整
1月1日,根據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公布的《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即日起廢止,中國現行稅制的稅種從此減少為18種。
2月6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企業、個人取得的2012年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分別免征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3月18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改委發出《關于印發全國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規劃(2013-2022年)的通知》。規劃中提出:城區老工業區搬遷企業享受現行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搬遷企業房屋、土地權屬發生轉移且符合規定條件的,統一享受現行契稅優惠政策。
7月29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當年8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十一、稅收法制和稅收管理
1月1日,根據國務院的決定,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出的《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的《關于取消發票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票工本費即日起取消。
1月5日,根據稅收征管法、車船稅法等法規,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運輸部公布《船舶車船稅委托代征管理辦法》,自當年2月1日起施行。
2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加強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提出: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強化措施,夯實納稅人權益保護基礎;強化保障,全面提升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效率。
2月25日,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同日,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稅收執法督察規則》,自當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稅收執法檢查規則》同時廢止。
同日,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網絡發票管理辦法》,自當年4月1日起施行。
4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委員長會議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2013年立法工作計劃,列入立法預備項目、視情況在2013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審議項目中有單行稅法。
5月10日,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自當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包括總則、委托代征的范圍和條件、委托代征協議的生效和終止、委托代征管理職責、法律責任和附則,共6章30條。
5月15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決定中規定: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關于稅務機關核準納稅人申報方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為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該辦法實施細則——劉佐注)中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規定和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認定的規定。
5月17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2013年立法計劃》,其中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稅收征管法和制定環境保護稅法列為預備項目。
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其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稅務機關受理稅務登記申報以后30日之內辦理的規定改為當日辦理。
7月18日,國務院公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當日起施行。決定中有關稅收的內容如下: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倍。刪去第三十條第一款中的“經稅務機關批準”。
10月30日,新華社授權發布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其中,預算法(修改)、增值稅法等若干單行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列入第一類項目,即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
11月8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在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中,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管理的稅收項目各有2個;在下放管理的行政審批項目中,國家稅務總局管理的稅收項目有5個,涉及關稅、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稅收征管等方面。
12月7日,國務院公布《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其中涉及稅收的行政法規如下: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中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修改為“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
(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三十九條中的“經海關總署批準”修改為“經海關批準”。
12月30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報送的《關于調整和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的意見》。意見中提出:縣級政府要依法實施收入征管,清理各類自行制定的財稅優惠政策,糾正越權減免稅和隨意批準緩稅、欠稅、包稅以及征收“過頭稅”等違規行為。要合理增加財政收入規模,提高財政收入質量,提高稅收收入占比,增強自我保障能力。